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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_2020年注会《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樊蕾2019-11-28 14:26:37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懦弱的人只会裹足不前,莽撞的人只能引为烧身,只有真正勇敢的人才能所向披靡。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已更新,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征收管理 _2020年注会《税法》预习知识点

【内容导航】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征收机关

【所属章节】

第十章 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知识点】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注意辨析】  

(1)注意时间规定:强调“次月”——取证、使用、交付、建成、验收的次月。只有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是从“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的影响。由于从价计算房产税公式计算出来的是年税额,需要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角度看应纳税额是否需要按月折算。  

二、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征收机关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注:以上注会考试知识点选自刘颖老师《注册会计师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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