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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特殊计税规定_2020年注会《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樊蕾2019-12-18 09:45:55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知识是引导人生到光明与真实境界的灯烛,愚暗是达到光明与真实境界的障碍,也就是人生发展的障碍。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已更新,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资源税的特殊计税规定_2020年注会《税法》预习知识点

【内容导航】

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资源税的“税不重征”规则

【所属章节】

第八章 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

【知识点】资源税的特殊计税规定

资源税的特殊计税规定

2016年资源税改革后,资源税的税目范围进行了调整,征税对象已拓展到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

一、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征税对象确定为精矿但纳税人销售的是原矿的,需要换算成精矿的销售额。

征税对象确定为原矿但纳税人销售的是精矿的,需要折算成原矿的销售额。

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其换算比或折算率原则上应通过原矿售价、精矿售价和选矿比计算,也可通过原矿销售额、加工环节平均成本和利润计算。

二、资源税的“税不重征”规则

【归纳】已税不再税;已税未税混售要分别核算。

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未税产品和外购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混合销售或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单独核算的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具有单一环节一次课征的特点,只在开采后出厂销售或移送自用环节纳税,其他批发、零售环节不再纳税。

【重要提示1】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关键是要确定计税依据——从价计征的销售额和从量计征的课税数量。从以往考试出题情况看,往往把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税收优惠混合在一起考核,所以考生在应纳税额计算过程中还要特别注意有无减征、免征规定。

【重要提示2】考生要关注资源税与增值税、所得税的关系:

(1)凡是需要同时计算资源税和增值税的矿产品,在计算增值税时,大多适用基本税率(16%,2019年3月31日之前),但是天然气适用低税率(10%,2019年3月31日之前)。

(2)在计算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时,由于资源税是价内税,记入税金及附加账户,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不在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税金的范围之内。

注:以上注会考试知识点选自刘颖老师《注册会计师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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