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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计税依据_2020年注会《税法》答疑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津源2019-12-19 10:13:22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为之,则难者亦易矣;不为,则易者亦难矣。小奥为各位考生整理了注册会计师税法的答疑,小伙伴快进来看看吧!

资源税计税依据_2020年注会《税法》答疑

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   )。

A.原矿销售

B.精矿销售

C.应税产品销售

D.非应税产品销售

正确答案:B

【提问】按原矿或者是按精矿,不应该是视情况而定吗?看是否与征税对象相符,然后不相符的再进行折算吗?

【答疑】勤奋刻苦的同学,您好:

不是的哦,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其是视同销售精矿的,只是最后计算视同销售的精矿的资源税时,要根据征税对象来确定是否需要换算销售额。

资源税视同销售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2)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3)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O(∩_∩)O~

如有疑问,欢迎继续交流~祝您考试轻松过关,加油!!!

聪与敏,可恃而不可恃也;自恃其聪与敏而不学者,自败者也。昏与庸,可限而不可限也;不自限其昏与庸而力学不倦者,自力者也。小奥这里会继续帮助大家,为大家更新注册会计师考试答疑的!

注:答疑内容出自东奥《税法》教研团队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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