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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管辖_2020年注会《税法》答疑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津源2019-12-23 10:35:02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真正的学问不会舍弃真诚追求它的人们。小奥为各位考生整理了注册会计师税法的答疑,小伙伴快进来看看吧!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_2020年注会《税法》答疑

(根据2019年教材本题涉及的知识点已变更,本题按照教材进行了改编)下列申请行政复议的表述中,符合税务行政复议管辖规定的有(   )。

A.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B.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C.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D.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正确答案:A,B,C

【提问】C选项漏说国务院了,也可以选吗?

【答疑】勤奋刻苦的同学,您好:

选项C是没有问题的,C只是说了其中一种情况,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是最终裁决。题中没有提到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所以不考虑这种情况。

您再理解一下,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交流,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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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答疑内容出自东奥《税法》教研团队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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