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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行为的税率选择_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重要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付严慧2020-05-12 14:17:56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备考时无论遇到多少险阻,都要鼓励自己坚守下去,等待那破茧而出的灿烂注册会计师税法重要知识点已更新,考生们快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兼营行为的税率选择_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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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行为的税率选择

【所属章节】

第二章 增值税法——第三节  税率与征收率

【知识点】兼营行为的税率选择

兼营行为的税率选择

兼营和混合销售的分类和税务处理原则是CPA税法考试的重点内容。

兼营的概念: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

兼营的特点:各行为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兼营的税务处理原则:

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

【相关连接】混合销售

概念: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特点:销售货物与提供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税务处理原则: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适用的税率来缴纳增值税。一般情况下,销售货物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销售服务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特殊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即按照兼营的政策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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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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