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的确认和计算(一)_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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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的确认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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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法——第五节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知识点】进项税额的确认和计算
进项税额的确认和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提示】
1.一般纳税人涉及进项税的抵扣;
2.存在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购买或接受行为;
3.货物、应税劳务、应税行为的购买方或接受方支付或负担。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提示】以票控税、凭票抵扣是增值税管理的重要特点,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纳税人按符合规定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自行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1.一般情况下——凭票抵扣
购进方的进项税额一般由销售方的销项税额对应构成。故进项税额在正常情况下是:
(1)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提示】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税务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稽核比对一致。
(3)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意】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特别归纳】随着“营改增”全面开展,目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扣税凭证 | 适用情况 | 备注 |
(1)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境内采购货物和接受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扣税适用 | 由境内供货方或提供劳务及服务方、转让方开具,亦或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购买机动车 | 由境内机动车零售业务的从事者开具,或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
(3)农产品收购发票 | 收购免税农产品 | 收购方开具 |
(4)农产品销售发票 | 销售方开具,或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 |
(5)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进口货物 | 报关地海关开具 |
(6)完税凭证 |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 | 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
(7)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1)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 (2)支付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 (3)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 销售方开具 |
2.特殊情况之-——计算抵扣
(1)计算抵扣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特点:前免后抵;自开自抵。
收购农产品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税法——计算抵扣进项税的特殊变形
——自2012年7月1日起,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提示】政策针对:
(1)“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导致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件屡屡发生;
(2)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产品时,多数按照基本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却按照低于税率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高征低扣”不合理。
核定扣税试点改革的时间和范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试点改革的核心内容:
改革1,改变原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方式,实行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办法。取消了试点产品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改为实耗扣税法,按纳税人实耗农产品确定可抵扣的进项税。
改革2,将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扣除率改为纳税人再销售货物时货物的适用税率。即如果销售货物的税率是13%,扣除率就是13%;销售货物的税率是9%,扣除率就是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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