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_2020年注会《税法》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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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所属章节】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节 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知识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征税方法有三种:
一是按年计征,如经营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
二是按月计征,如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三是按次计征,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征税项目 | 所得类别及计征方式 | ||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居民个人取得的该四项所得称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 非居民个人取得该四项所得,按月(工资薪金)或者按次(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做年度合并 | |
经营所得 | 按年度计税 |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属于分类所得 | 按次计税 | |
财产租赁所得 | |||
财产转让所得 | |||
偶然所得 |
征税方法 | 适用所得项目 | 预缴或缴纳规定 | 年终汇算清缴规定 |
按年计征 | 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 | (1)工资薪金按月预扣预缴 (2)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 |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
经营所得 | 按月或按季预缴 | 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 |
按月计征 |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 按月计算缴纳 | 不需要年终汇算清缴 |
按次计征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 按次计算缴纳 | |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一)每次收入的确定
按次计征的方法中,如何准确划分“次”是十分重要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个人所得的“次”作出了明确规定。
“次”的分类 | 具体情形 | “次”的规定 |
一次为一次 |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 | 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
偶然所得 | 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 |
一月为一次 | 一次性劳务报酬收入以分月支付方式取得的 |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 | ||
财产租赁所得 |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不等同于收入,需要从收入中对基本生活费、取得收入付出的代价、慈善捐赠等方面的支出进行扣除,不同征税方法有着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进而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注意辨析三个概念】收入、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
费用扣除方法及项目 | 具体扣除内容 | 适用所得项目 | ||
可以扣除费用 | 定额 扣除 | 基本减除费用 | 60000元/年 | (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 (2)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 |
专项扣除 |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
专项附加扣除 |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 | |||
定率扣除20% | 减除20%的余额为收入额 |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即减除20%的基础上减按70% | ||
定额(800元) 或定率(20%) |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 财产租赁所得 |
费用扣除方法及项目 | 具体扣除内容 | 适用所得项目 | |
可以扣除费用 | 核算扣除 | 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 经营所得 |
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 | 财产转让所得 | ||
不得扣除费用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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