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管理_2020年注会《税法》重要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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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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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第五节 征收管理
【知识点】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
一、关税的缴纳(★★)
1.关税的申报时间:进口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除海关特准外,应自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纳税人应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关税。
二、关税的强制执行(★★)
关税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加收滞纳金和强制征收。
三、关税退还(★★)
关税退还是指海关将实际征收多于应当征收的税额(溢征关税)退还给纳税人的一种行政行为。溢征关税海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发现的,申请退税时限为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1.关税的补征和追征,是指海关在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发现实际征收税额少于应征税额(短征关税)时,责令纳税义务人补缴所差税款的一种行政行为。补征和追征概念的差异在于导致少纳税款的责任不同,责任的不同也带来补征与追征时限的不同。
2.主要征收规定
情况 | 关税规定 |
溢征 | 海关发现的,应立即退还;纳税人发现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补征 | 海关发现的,自缴纳税款或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补征,不加收滞纳金 |
追征 | 自纳税人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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