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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_2020年注会《税法》重要知识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cyw2020-08-17 16:16:25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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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_2020年注会《税法》重要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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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所属章节】

第七章 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第五节 征收管理

【知识点】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

一、关税的缴纳(★★)

1.关税的申报时间:进口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除海关特准外,应自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纳税人应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关税。

二、关税的强制执行(★★)

关税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加收滞纳金和强制征收。

三、关税退还(★★)

关税退还是指海关将实际征收多于应当征收的税额(溢征关税)退还给纳税人的一种行政行为。溢征关税海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发现的,申请退税时限为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1.关税的补征和追征,是指海关在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发现实际征收税额少于应征税额(短征关税)时,责令纳税义务人补缴所差税款的一种行政行为。补征和追征概念的差异在于导致少纳税款的责任不同,责任的不同也带来补征与追征时限的不同。

2.主要征收规定

情况

关税规定

溢征

海关发现的,应立即退还;纳税人发现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补征

海关发现的,自缴纳税款或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补征,不加收滞纳金

追征

自纳税人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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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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