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法_2020年注会《税法》重要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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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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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第一节 资源税法
【知识点】资源税法
资源税法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并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应按规定缴纳资源税。
【提示】资源税纳税人的范围广泛,由于资源产品属于有形动产,资源税的纳税人与增值税的纳税人带有一定程度的重叠性。
行为 | 是否计税 | |
增值税 | 资源税 | |
自产原矿连续加工应税资源,如自采原煤加工洗选煤 | × | × |
自产应税产品连续加工非应税产品,如自采原油加工汽油 | × | √ |
自产应税产品用于非生产,如自采矿泉水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 | √ | √ |
【解释】能否成为资源税的纳税人要受开采地点和开采品目限制。
第一,缴纳资源税的资源的开采地点是“境内”,这会带来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的规则。
第二,资源产品有应税与非应税的区别。
第三,资源税有视同销售的规定,且资源税视同销售的行为与增值税、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基本一致,但规定更细腻。
第四,开采海洋油气资源已经“费改税”,资源税取代了矿区使用费。
二、税目、税率
(一)税目(★★★)
资源税的税目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5大类,在5个税目下面又设有若干子目。目前所列的税目有164个,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
部分应税资源的征税对象规定为原矿,部分应税资源的征税对象规定为选矿产品,还有一部分应税资源的征税对象规定为原矿或选矿产品。
税目 | 具体规定 | |
包括的范围 | 特别提示 | |
原油 | 天然原油 | 不包括人造石油 |
天然气 | 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 能源矿产中的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
煤炭 | 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自采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 不包括已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其他煤炭制品 |
【相关链接】2020年9月实施的资源税法规定,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不论煤成(层)气是否符合资源税免税规定,在计算增值税时适用9%的税率。
(二)税率(★★)
资源税采取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具体来说,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目分别实行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
税率规定 | 应税资源举例 | 备注 | |
固定 税率 | 固定比例税率 | 原油、天然气、钨、钼、中重稀土 | |
幅度 税率 | 幅度比例税率 | 黑色金属类矿产、金、银、宝玉石 | 具体的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并照章上报及备案 |
幅度比例或定额税率 | 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 |
【解释】1.同一征税对象(资源品目)的原矿和选矿的适用税率应分别制定。
2.资源税主要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部分应税资源的税率形式适用幅度比例税率或幅度定额税率,在幅度内具体税率的选择权不在中央而在地方(省级政府提出,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三、计税依据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有的仅以原矿为征税对象,有的仅以选矿为征税对象,还有的可以原矿或选矿为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 | 举例 | 计税公式 |
原矿 | 原油、天然气、地热、二氧化碳气、氦气、矿泉水、天然卤水 | 实行从价计征的: 应纳税额=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实行从量计征的: 应纳税额=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税率 |
选矿 | 钨、钼、轻稀土、中重稀土、钠盐、钾盐 | |
原矿 或选矿 | 煤、油页岩、天然沥青、金、银、非金属矿物类和岩石类 |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1.销售额的基本规定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资源税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2.运杂费用的扣减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杂费用,纳税人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可予以扣减:
(1)包含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中;
(2)属于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环节发生的运杂费用,具体是指运送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用;
(3)取得相关运杂费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4)将运杂费用与计税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
纳税人扣减的运杂费用明显偏高导致应税产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合理调整计税价格。一般销售方式,资源税计税依据的包含因素:
资源税计税依据包含的因素 | 计税依据不包含的因素 |
(1)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2)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 (1)包含在销售额中的符合条件的运杂费 (2)不包含在销售额中的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 (3)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4)增值税销项税额 |
【提示1】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提示2】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计税销售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提示3】纳税人既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有将应税产品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照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提示4】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注意:不包含离岸后的运杂费用
【提示5】纳税人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或者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计税价格: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4)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5)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课税数量确定的几种基本情况:
具体情况 | 课税数量的确定 |
各种应税产品,凡直接对外销售的 | 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
各种应税产品,凡自产自用的 (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 | 以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 | 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
(三)视同销售的情形
应当征收资源税的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类。视同销售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
(2)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选矿(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选矿(精矿)销售;
(3)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资源税的基本计税规定
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二)资源税的特殊计税规定
1.原矿销售额与选矿(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表中的应税资源有些是以选矿(精矿)为征税对象的,按照选矿(精矿)规定了税率,也有一些应税资源以原矿为征税对象,按照原矿规定了税率。由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资源时可能销售的是原矿,也可能销售的是经筛选或洗选后的选矿(精矿),所以,当销售的矿产品的加工程度与征税对象规定不匹配时,需要对销售额进行换算或折算,以体现计税的准确与公平税负。
以选矿(精矿)为征税对象 | 以原矿为征税对象 | |
销售选矿(精矿) | 与征税对象规定相符,不需要做销售额折算或换算 | 与征税对象规定不相符,将选矿(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 |
销售原矿 | 与征税对象规定不相符,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选矿(精矿)销售额 | 与征税对象规定相符,不需要做销售额折算或换算 |
2.资源税的“税不重征”规则
【归纳】已税不再税;已税未税混售要分别核算。
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未税产品和外购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混合销售或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单独核算的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具有单一环节一次课征的特点,只在开采后出厂销售或移送自用环节纳税,其他批发、零售环节不再纳税。
【重要提示1】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关键是要确定计税依据——从价计征的销售额和从量计征的课税数量。从以往考试出题情况看,往往把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税收优惠混合在一起考核,所以考生在应纳税额计算过程中还要特别注意有无减征、免征规定。
【重要提示2】考生要关注资源税与增值税、所得税的关系:
(1)凡是需要同时计算资源税和增值税的矿产品,在计算增值税时,大多适用基本税率(13%),但是天然气适用低税率(9%)。
(2)在计算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时,由于资源税是价内税,记入税金及附加账户,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不在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税金的范围之内。(三)煤炭资源税的计算方法
【提示】教材中关于煤炭资源税的计税方法仍沿用的是资源税法实施前的规则,这些计算方法在2020年8月31日前都是有效的,9月之后是否有变化,目前还没有明确政策。
教材计算公式: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纳税人将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包括煤矸石)进行混合后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计税依据=当期混合原煤销售额-当期用于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
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数量×单价
纳税人将自采原煤连续加工的洗选煤与外购洗选煤进行混合后销售的,比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五、减税、免税项目(★★★)
【提示】资源税税收优惠分为三个层次:
(1)资源税法明确的法定减免;
(2)国务院规定的政策减免;
(3)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特殊减免。考生要注意辨析把握。
(一)法定减免
1.原油、天然气优惠政策
免税政策 | 减税政策 |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3)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4)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
2.除原油、天然气外应税资源优惠政策
(1)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2)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六、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相关链接】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与增值税、消费税规定大致相同,其中一处不同在于资源税进口不征,所以没有进口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应税行为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
纳税人销售自产应税产品 | 分期收款 | 销售合同规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
预收货款 | 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 |
其他 |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 |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 | 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
(二)纳税期限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1.资源税纳税环节
纳税人行为 | 征税对象 | 纳税环节 |
开采应税产品销售或自用 | 原矿、选矿 | 在应税资源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资源税 |
以自采原矿加工选矿产品 | 原矿 | 在原矿移送使用时缴纳资源税 |
选矿 | 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选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 |
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 | 原矿、选矿 | 在应税产品所有权转移时计算缴纳资源税 |
【提示】资源税具有单一环节一次课征的特点,只在开采后出厂销售或移送自用环节纳税,其他批发、零售环节不再纳税。
2.资源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归纳】资源税纳税的属地性很强,强调开采或生产地。
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2017年11月24日发布《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9个省区市纳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由征收水资源费改为征收水资源税。
(一)纳税义务人
除规定情形外,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6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提示】考生要注意观察上述不缴纳水资源税的项目的规律: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用自身水塘、水库的水;二是生活和零星散养的少量取水;三是公共需要调配或临时应急用水。
(二)税率
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征税。具体适用税额,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的要求确定。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1.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
2.对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税;
【提示】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3.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税。
【提示】此取水方式,冷却水没有循环利用。
取水用途 | 计税依据 | 计算公式 |
一般取用水 | 实际取用水量 |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
疏干排水 | 实际取用水量 (按照排水量确定) | |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 | 实际发电量 |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
(四)税收减免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2.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3.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4.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5.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6.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提示】注意区分减免水资源税与不征水资源税的差异。从特点分析,减免水资源税的项目一般具有限额内农业生产用水、军事单位非公共方式用水、水的循环利用等特征。
(五)征收管理
“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取用水量;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征税和取用水信息资料。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水资源税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在试点省份内取用水,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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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注会考试知识点选自刘颖老师《注册会计师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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