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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_2020年注会《税法》重要知识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cyw2020-08-20 10: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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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_2020年注会《税法》重要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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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

【所属章节】

第八章 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法

【知识点】环境保护税法

环境保护税法

环境保护税(简称“环保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这是我国第四部经过立法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实体法。环境保护税作为费改税开征的税种,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税制改革举措而推出的环境保护税,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属于调节型税种;

(2)其渊源是排污收费制度;

(3)属于综合型环境税;

(4)属于直接排放税;

(5)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规定了幅度定额税率;

(6)采用税务、环保部门紧密配合的征收方式;

(7)收入纳入一般预算收入,全部划归地方。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提示1】环保税的纳税人有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

【提示2】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税目、税额(★★★)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提示1】环境保护税的计税单位为“每污染当量”、“每吨”、“超标分贝”。

【提示2】环境保护税采用定额税率。固体废物和噪声的税额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提示3】注意税目税额表噪声计税备注说明: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三、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确定的基本方法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解释】

(1)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2)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3)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1.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计税依据。

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2.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计税依据。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解释】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1)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2)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提示】上述两类情况的环保税计税依据不减除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

3.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计税依据。

工业噪声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每月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二)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分贝数的确定方法(方法和顺序)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照上述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

污染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

1.适用监测数据法的水污染物(包括第一类水污染物和第二类水污染物)

污染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2.适用抽样测算法的水污染物

适用抽样测算法的情形,纳税人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所规定的当量值计算污染当量数

(1)规模化禽畜养殖业排放的水污染物

污染当量数=月均存栏量÷污染当量值

(2)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排放的水污染物

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吨)

(3)医院排放的水污染物

①污染当量数=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

②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归纳】

管什么行业,只要是大气污染或水污染,都要首先计算污染当量数,一般只用除法计算,特殊情况下在除之前有乘浓度值或超标倍数的情形。

(三)应税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五、税收减免

1.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提示】排放标准和浓度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要混淆。

排污主体

排放对象

环境保护税

备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向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

不征


向环境排放

减征

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

应征

浓度值不低于规定标准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向环境排放

免征

不超排放标准

减征

超排放标准但浓度值低于标准(现实几乎无此情况)

应征

超排放标准且超浓度值标准

六、征收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即纳税不能免除污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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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注会考试知识点选自刘颖老师《注册会计师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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