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检查_2020年注会《税法》重要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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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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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节 纳税检查
【知识点】纳税检查
纳税检查
考点4.1:税务检查的方法
全查法;抽查法;
顺查法;逆查法;
现场检查法;调账检查法;
注意职责规定:批准级别不同。一般调以前年度的账,3个月内归还;若调当年的账,30日内归还。
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
外调法;盘存法;交叉稽核法。
考点4.2:税务检查的职责(熟悉)
(一)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的权利主要有:
P631,重要。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查询存款账户权。
(二)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四)税务机关派出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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