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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_2020年注会《税法》重要知识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cyw2020-09-17 10:04:26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即使爬到最高的山上,一次也只能脚踏实地地迈一步。注册会计师税法已进入备考阶段,小编已整理了税法的重要知识点,下面就随小编来学习一下吧!

纳税担保_2020年注会《税法》重要知识

【内容导航】

纳税担保

【所属章节】

第十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节 纳税担保

【知识点】 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

基本要点

主要规定

纳税担保概念

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纳税保证人

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纳税担保范围

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

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纳税保证

是指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税务机关认可的,保证成立;税务机关不认可的,保证不成立

纳税抵押

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纳税质押

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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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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