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管理_2020年注会《税法》重要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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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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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节 纳税信用管理
【知识点】 纳税信用管理
纳税信用管理
考点7.1:纳税信用管理的基本规定
纳税信用管理,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估、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要点 | 规定 |
纳税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 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及以下企业纳税人: (1)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3)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组织实施单位 | 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
纳税信用信息分类 | (1)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2)税务内部信息;(3)外部信息 |
纳税信用评估方法 | 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1)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2)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 |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2)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3)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4)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5)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
考点7.2:纳税信用等级修复的条件(新增)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考点7.3:纳税信用等级修复的申请(新增)
1.符合上述第(1)条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符合上述第(1)条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2.符合上述第(2)、(3)条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3.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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