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_2020年注会《税法》重要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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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所属章节】
第十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节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知识点】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所称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
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网络检举途径,设立检举接待场所和检举箱。税务机关同时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
除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外,举报中心自接收检举事项之日起即为受理。
考点8.1:不予受理的检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无法确定被检举对象,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
(2)检举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
(3)对已经查结的同一检举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
举报中心可以应实名检举人要求,视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解释不予受理原因。
考点8.2:检举事项的处理
检举事项受理后,应当分级分类,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证明资料充分的,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2)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调查核实。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检查;未发现的,作查结处理。
(3)检举对象明确,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4)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事项,再次检举的,可以合并处理。
(5)前述第(3)条规定以外的检举事项,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举报中心应当在检举事项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级分类处理,特殊情况除外。查处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中心转来的检举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案情复杂无法在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可以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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