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_2020年注会《税法》重要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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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
【所属章节】
第十四章 税务行政法制——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
1.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2.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
3.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理。
4.征税问题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 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
征税行为(掌握) | (1)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2)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3)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 |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 |
发票管理行为 | 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
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 税收保全措施有:(1)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有:(1)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2)依法拍卖或变卖所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 |
行政处罚行为 | (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
资格认定行为 | —— |
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 ——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 —— |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 —— |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 —— |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 |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机构与管辖(能力等级2)
(一)机构和人员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税务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二)管辖(重要)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重要规定:
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规定予以转送。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考点提示】代表与代理的限制规定
(1)复议代表的规定: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2)复议代理的规定:
①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②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规则
行政行为的作出 | 被申请人 | 代表与代理的 限制规定 |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 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
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 | 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 |
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 | 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 |
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 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 |
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 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 |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 |
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 | 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 |
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 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
五、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复议的时间——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之内。
2.复议与诉讼的次序问题。
对征税行为的争议——三步曲:按税务机关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复议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对其他行为争议——复议不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3.行政复议申请方式——可以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
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能同时进行。
六、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能力等级2)
【提示】这部分有两个易考点:
一是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的情况;
二是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停止执行的特例。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8项)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1.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6.符合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中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条件。
7.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8.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七、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考点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维持、撤销、变更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考点二:税务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止(P672-673)
八、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符合下列要求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1)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
(2)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
(3)遵循客观、公正和合理原则;
(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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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注会考试知识点选自刘颖老师《注册会计师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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