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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_2020年CPA税法每日一考点及习题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芳铭2020-10-07 09:00:57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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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_2020年CPA税法每日一考点及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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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行政复议的机构与管辖

(一)机构和人员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税务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二)管辖(重要)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重要规定:

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规定予以转送。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考点提示】代表与代理的限制规定

(1)复议代表的规定: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2)复议代理的规定:

①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②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2019年真题·单选题】下列可以作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是(     )。

A.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下落不明的,其近亲属

B.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

C.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股份制企业,其股东代表大会

D.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发生终止的,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答案】B

【解析】选项A: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选项B: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选项C: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股份制企业,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选项D: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发生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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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注册会计考试相关考点内容选自刘颖老师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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