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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2021年注会《税法》重要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李雪婷2021-05-26 13: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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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注会《税法》重要知识点

【内容导航】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所属章节】

第十四章 税务行政法制——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复议的时间——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之内。

2.复议与诉讼的次序问题。

对征税行为的争议——三步曲:按税务机关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复议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对其他行为争议——复议不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3.行政复议申请方式——可以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

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能同时进行。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这部分有两个易考点:

一是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的情况;

二是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停止执行的特例。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8项)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1.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6.符合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中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条件。

7.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8.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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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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