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税法考前重点学习笔记——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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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新增)
税收优惠
(一)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依照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理解诀窍】
耕地占用税与其他税种之间的关系:
(1)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关系:①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②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与土地增值税的关系:耕地占用税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成为计算土地增值额可扣除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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