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_2022年注会《税法》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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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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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法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考点1:关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纳税申报的基本规定(★★)
1. 纳税地点
①居民企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②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所在地(多机构、场所的经批准可以选择汇总计算缴纳);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2. 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 纳税申报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考点2:源泉扣缴(★★★)
(一)扣缴义务人——分“法定”和“指定”两类
1. 法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支付形式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2. 指定:税务机关也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税时间和入库申报时间
扣税时间: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纳税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记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入库申报时间: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考点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基本要点归纳如下:
1.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
适用范围: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不适用本办法的企业或机构:P234
(1)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国有邮政、国有银行、中石油、中海油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实行本办法。
(2)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
2. 企业应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3. 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薪酬总额/各分支机构薪酬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考点4: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先分后税”的原则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三)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
1.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 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四)亏损抵减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考点5: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管理(★)
要点 | 解释 |
适用范围 | 一是居民企业发生规定的境外投资或取得境外所得;二是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
确认投资 处置行为 | 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确认境外股权投资或处置行为发生的时间和数量 |
持股比例 要求 | (1)在规定施行之日(2014年9月1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2)在规定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3)在规定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
考点6: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增)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要点 | 具体规定 |
纳税人范围 | 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
应具备条件 | 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无票免税”) |
核定方法 |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4% |
税收优惠 | 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
(由于2022年新课暂未开通,预习知识点以2021年授课讲义为主)
注:以上注会预习知识点选自刘颖老师2021年注会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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