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进项税额_CPA税法重难点问答
2022年CPA考试时间是8月26-28日,CPA税法科目在冲刺阶段如何复习?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整理了CPA税法重难点问答,帮助大家巩固所学,小伙伴们快来一起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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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一般情况下——凭票抵扣
扣税凭证 | 适用情况 | 备注 |
(1)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境内采购货物和接受应税劳务、服务,购买无形资产、不动产 | 由境内供货方或提供方、转让方开具,亦或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购买机动车 | 由境内机动车销售业务的从事者开具,或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进口货物 | 报关地海关开具 |
(4)完税凭证 |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 | 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处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
(5)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道路通行费、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 销售方开具 |
2.特殊情况
(1)计算抵扣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
购进方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可以自行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提示1】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提示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提示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实耗核定抵扣农产品的进项税
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100%
(3)桥、闸通行费的进项税
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金额÷(1+5%)×5%
(4)收购烟叶的进项税
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
烟叶税应纳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税率(20%)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
(5)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①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6)进项税不得抵扣变可抵扣的相关规定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另外,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也可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提示】上述两个公式的计算原理具有相通性,都可以在计算中运用。依照上述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即不可抵扣进项税改变为可抵扣进项税的资产,抵扣的前提是有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3.其他有关可抵扣进项税的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2)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兼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除外)、不动产 | 进项税不可抵扣 | 进项税可以全部抵扣 |
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 | ||
存货和其他 | 进项税按照销售额分摊抵扣 | |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进项税可以全部抵扣 |
【提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2.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具体包括: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上述4项所说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这些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导致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为保证税负公平,其损失不应由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3)、(4)涉及的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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