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收入)_CPA税法重难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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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收入)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收入类型 | 具体规定 |
销售货物收入 |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
提供劳务收入 |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 会籍会员费+所有其他商品或服务另行收费方式——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会籍会员费+免费或低价销售商品或服务方式——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
转让财产收入 | 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相关链接】符合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税收递延的规定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别提示】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
利息收入 |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混合性投资业务,同时符合5个条件的,按照债权性投资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
租金收入 |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接受捐赠收入 |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其他收入 | 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特殊收入的情形 | 具体规定 |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 |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商业折扣条件销售 |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
现金折扣条件销售 |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
折让方式销售 |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
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 |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
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劳务 |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货物、财产、劳务流出企业 |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
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新增) | (1)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2)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分类 | 具体处置资产行为 | 计量 |
内部处置资产——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将资产移至境外的除外) |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 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
外部处置资产——资产移送他人,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 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 |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收入种类 | 范围 |
不征税收入 |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特别提示】按照相关性原则,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免税收入 |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特别提示】(2)、(3)两项所称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①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③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④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特别提示】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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