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征税范围划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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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征税范围划分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范围较广,具体包括市区、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地区。
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以及行政区划的调整,“纳税人所在地”也随之发生变化,各地实际情况有所不同,无法在全国范围统一明确纳税人所在地,因此,就需要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明确本地区“纳税人所在地”的内涵。
按照城建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计税依据:
(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3)“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①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②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③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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