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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法_CPA税法重难点问答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李雪婷2022-08-15 15:34:42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CPA税法科目考查的知识点越来越琐碎、越来越细节,所以大家一定要全面把握、抓住重点。以下是2022年CPA税法重难点问答,小伙伴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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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法_CPA税法重难点问答

■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税法要素

具体规定

纳税人

一般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规定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5)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

【提示】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标准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税额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地点

土地所在地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

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与房产税相同)

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与房产税相同)

出租、出借房产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与房产税相同)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耕地

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

新征用的非耕地

批准征用次月起

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

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与房产税相同)

 ● 

以上就是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整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理解这部分内容。努力一定会有收获!东奥会计在线预祝大家顺利通过2022年注会考试

注:以上学习内容由东奥会计在线教务团队整理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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