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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_2023年注会税法重要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李雪婷2023-06-19 15:18:50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对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是基础中的基础,切忌舍本逐末。2023年注会税法科目有两个批次的考试,东奥为大家整理了2023年注会税法重要考点讲解,赶快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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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_2023年注会税法重要考点

【知识点】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

【所属章节】

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

解释:

①关于限售股:在2005年之前,中国股市处于股权分置状态,上市公司股票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非流通股不允许上市交易,但是可以协议转让。2005年4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即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方式,购买“流通权”,非流通股就变为了流通股,这些非流通股转化的流通股均有一定的限售期,称之为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简称“股改限售股”)。

②关于代持股:股权分置改革前,由于监管限制,一些个人投资者往往通过法人企业代持的方式购买非流通股,形成“代持股”现象。

③税法不承认没有办理法律过户的限售股交易,而是严格按照法律形式纳税。

规定1: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按照法律形式确定纳税人。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2)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即:判决裁定给实际所有人不视同转让。

规定2: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1)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2)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解释:

税法不承认没有办理法律过户的限售股交易,而是严格按照法律形式纳税。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多次协议转让持有的限售股股票,但是股票不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过户,按照“法律形式重于经济实质”便于征管的原则,税法只认可法律意义上的限售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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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轻一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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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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