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税率_2023年注会税法重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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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关税税率
【所属章节】
第七章: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
第二节:进出口税则
关税税率
(一)进口关税税率
1.进口货物税率形式
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实行暂定税率。
(1)最惠国税率
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2)协定税率
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3)特惠税率
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4)普通税率
适用于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
(5)暂定税率
是在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进口优惠税率基础上,对进口的某些重要的工农业生产原材料和机电产品关键部件(但只限于从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进口的货物)和出口的特定货物实施的更为优惠的关税税率。
(6)配额税率
指对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按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于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或普通税率。
2.进口货物税率适用规则
(1)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所以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协定无规定的,两者从低适用。
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按其适用税率的规定执行。
(2)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法》(国务院令第4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法》(国务院令第40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进境物品税率
自2019年4月9日起,除另有规定外,我国对准予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寄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均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规定,征收进口关税、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等进口税。“行邮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 ——
税目序号 | 物品名称 | 税率(%) |
1 | 书报、刊物、教育用影视资料;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食品、饮料;金银;家具;玩具,游戏品、节日或其他娱乐用品和药品 | 13 |
2 | 运动用品(不含高尔夫球及球具)、钓鱼用品;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税目1、3中未包含的其他商品 | 20 |
3 | 烟、酒;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高档化妆品 | 50 |
【“行邮税”的税率是将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计算的比率】
(二)出口关税税率
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即出口税率。我国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项目很少,只选择了垄断国际市场的货物和需要限制出口的某些资源产品征收出口税。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国继续对铬铁等106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适用出口税率或出口暂定税率。(教材未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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