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抵免税额的计算_2023年注会税法重要考点
注会《税法》科目中的国际税收涉及考点散碎,可以命制各种题型,更可以与两个所得税紧密关联出题,所以考生们要重点关注此税种。下面就为考生们总结和提炼《轻一》名师刘颖老师的讲义,一起来看一下国际税种收中的重要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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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国际税收抵免税额的计算
【所属章节】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第三节:境外所得税收管理
国际税收抵免税额的计算
提示
这是站在居民国立场——“走出去”的税收。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以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如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以其可支配的资金向中国境外贷款,境外借款人就该笔贷款向其支付的利息,即属于发生在境外但与该分行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提示
采用抵免法是为了消除国际间企业所得税重复征税。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提示
学习中要把握的问题:
抵免法
限额抵免
分国不分项及不分国不分项
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简易办法计算抵免
1.分国(地区)不分项原则下,境外所得税税额抵免限额公式:
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解释
公式中的所得是税前所得(含税所得)。考试时要注意区分境外分回所得是税前所得还是税后所得,如果分回的是税后所得,在单层抵免的条件下,一般常用以下两种方法还原成税前所得:①用分回的税后所得除以(1-境外所得税征收比率)还原;②用境外已纳税额加上分回的税后所得还原。
(考试时,也不排除用下列公式计算:含税所得(税前所得)=所得税额÷所得税征收比率)
该公式可以简化成: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我国税率
关于上述公式中的税率,一般为法定税率25%。但是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2.境内、外所得之间的亏损弥补
企业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若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境外所得为盈利,且企业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弥补了境内亏损,则境内已用境外盈利弥补的亏损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内盈利重复弥补。由此,在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时,形成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上述境外盈利在境外已纳的可予抵免但未能抵免的税额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进行结转抵免。
分国(地区)不分项原则下,如果企业境内为亏损,境外盈利分别来自多个国家(地区),则弥补境内亏损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弥补境内亏损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家(地区)顺序。
单位:万元
项目 | 境内企业 | 境外营业机构 | 境外已纳税额 | 抵免限额 | 结转以后年度抵免余额 |
税率 | 25% | 30% | — | — | — |
第一年 应纳税所得额 | -100 | 100 | 30 | 0 | 30 |
第二年 应纳税所得额 | 100 | 100 | 30 | 25 | 35 |
第一年:应纳税所得额=-100+100=0,抵免限额为0,境外已缴税额结转下一年度抵补余额为30万元。
第二年:应纳税所得额=100+100=200(万元)
当年境外已纳所得税税额=30(万元)
抵免限额=200×25%×100÷200=25(万元)<30万元
实际抵免境外所得税额=25(万元)
留待以后结转抵免税额=30-25+30=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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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知识点内容根据东奥名师刘颖老师《轻一高效基础班》讲义整理,刘颖老师主编的《轻松过关®一》与课程内容同步,以下为《轻一》试读内容,点击图片试读更多!
注会考试学习时要先关注章节内容是否可以跨章节出题,此文中的国际税收就是非常适合与第四章、第五章两个所得税结合出题的税种,希望这样上文的总结和提示可以帮助考生轻松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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