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境外服务的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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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境外服务的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指商品(包括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增值税一般计税依据是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下统称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销售、进口货物
1.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销售:有偿转让。不论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还是取得货物、其他经济利益,均属于有偿。
3.进口:申报进入中国海关境内。
(二)销售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
1.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
2.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3.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三)销售不动产
1.不动产,分为:
(1)建筑物。
(2)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2.下列情形,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1)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 久使用权的。
(2)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
(3)在转让建筑物、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
(四)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五)销售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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