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原则_CPA税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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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原则
原则 | 解释 | |
4个基本原则 | 税收法定原则 | 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
税收公平原则 |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性原则 | |
税收效率原则 |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 |
实质课税原则 | 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 |
6个适用原则 | 法律优位原则 | 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 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 |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 |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的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 |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 实体性税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 |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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