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_2024注会税法预习考点
注会《税法》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非常详细,具体规定也十分重要,同学们在预习时可能会出现看过就忘,记忆不全的情况,属于正常现象,对于此部分内容,同学们需要反复巩固,加深记忆,在今后遇到计算类题目时不要少项少减。
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与“工资、薪金支出”相关的特殊规定:
情形 | 具体规定 | |
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 | 凡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合理”“据实”条件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 |
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 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 |
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 直接支付给 劳务派遣公司 | 作为劳务费支出 |
直接支付给 员工个人 | 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 |
股权激励 | 立即可以行权的 |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
有“等待期”的 | 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项目 | 扣除限额 | 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的处理 |
职工福利费 | 工资、薪金总额的14% | 不得扣除 |
工会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的2% | 不得扣除 |
职工教育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的8% |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需要说明的是:
(1)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工资、薪金总额8%的比例限额扣除。
(2)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3.社会保险费和其他保险费
扣除方式 | 具体内容 |
据实扣除 | (1)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商业保险费 |
限额扣除 | 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
不得扣除 | 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
4.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5.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3)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6.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
(1)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的收入,是当年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和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而税法上视同销售的收入等,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其他收益等。
(2)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计算基数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计算基数是一致的,都为销售(营业)收入。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扣除方式 | 具体内容 |
限额扣除 | (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不得扣除 |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租赁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劳动保护费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2)自2011年7月1日起,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12.公益性捐赠支出
扣除方式 | 具体内容 |
据实扣除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
限额扣除 | 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里所说的公益性捐赠,必须符合对象和渠道两个条件: (1)对象条件——列举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 (2)渠道条件——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公益性社会组织 |
不得扣除 | 直接捐赠(另有规定除外) |
需要说明的是: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2)企业发生的超标准的公益性捐赠,当年不得扣除,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最长不得超过3年。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即结转后,先发生的支出先扣除。
13.其他项目
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准予扣除。
14.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扣除方式 | 具体内容 |
据实扣除 |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
限额扣除 | (1)对于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对于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
不得扣除 |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
需要说明的是:
(1)手续费、佣金的支付对象应该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
(2)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能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3)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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