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注册会计师>税法>高频考点>正文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_2024注会税法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硕2023-09-27 11:15:22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注会《税法》中,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主要敲定在征收时的细节,依旧是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出发,因此同学们需要先将前面的内容梳理清晰,才可以更便于后续知识的理解。

税法预习考点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企业类型

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期限

1.纳税年度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2.预缴与汇算清缴

(1)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3)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文注册会计考试知识点内容由东奥教务团队整理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1
打印
2025年注会1v1私人定制计划
盲盒免单
资料下载
查看资料
免费领取

学习方法指导

名师核心课程

零基础指引班

高质量章节测试

阶段学习计划

考试指南

学霸通关法

辅导课程
2025年注册会计师课程
辅导图书
2025年注册会计师图书
2025年注册会计师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