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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所得征税范围_2024注会税法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硕2023-10-11 11:36:57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注会《税法》的个人所得税有比较细碎的知识点,但相对于高屋建瓴的商业知识,个税更加贴近日常生活,理解和学习时更容易有代入感,但也要求同学们需要认真严谨。

税法预习考点

分类所得征税范围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为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普通雇员购买房屋等财产:

情形

征税项目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用企业资金为其个人投资者或

其家庭成员购买房屋等财产

经营所得

为本企业除投资者以外

的雇员购买房屋等财产

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以外的

其他企业

用企业资金为其个人投资者或

其家庭成员购买房屋等财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情形

处理

取得时

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不征税

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暂缓征税

分红时

以股份形式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参与

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

按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征税

转让时

转让量化资产

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4.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情形除外。

(3)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4)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6)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④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

本文注册会计考试知识点内容由东奥教务团队整理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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