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处理_24注会税法预习考点
注会《税法》中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非常重要,其中涉及的特殊问题处理也不容忽视,考试时,同学们需要注意特殊情况的处理规则。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处理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规定
1.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也可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2.基本计税规则
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依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第(1)条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规定
1.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三)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扣缴单位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其中: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其他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计算,其中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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