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_2024注会税法预习考点
注会《税法》中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相当于征收程序中的注意事项,虽然没有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那样零碎,但关键列项还是需要同学们理解记忆。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财产租赁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
8.偶然所得。
(二)自行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征纳时间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3.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4.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5.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6.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7.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8.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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