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_2024注会税法预习考点
注会《税法》中关税是与很多税种关联紧密的内容,本文是一文概讲整个关税知识,同学们可以从文中看到关税的各项考点,但不可因一文而弃书,同学们需要充分重视此税种,并反复跟随教材、教辅书籍学习细节,因为关税中有很多内容值得细致考核。
关税
(一)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二)纳税义务人
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所有人(携带人、收件人、寄件人或托运人等)。
(三)税率
1.一般规定
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2.特殊进出口方式的货物或违规货物的税率规定
情况 | 适用税率 |
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 | 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 | 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 | 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
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 | 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 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
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 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 | 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 | 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
(四)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是指货物的关税计税价格。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1.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1)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我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调整项目:
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②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④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规定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
⑤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⑥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不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调整项目:
①购货佣金(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②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技术援助费(保修费用除外)。
③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④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⑤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⑥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⑦符合条件的为进口货物而融资产生的利息费用。
(2)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对于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使用的方法包括:
①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②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③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④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⑤其他合理估价方法。使用合理估价方法时,应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不得使用以下价格: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以计算价格估价方法规定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价格;出口到第三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最低限价或者武断、虚构的价格。
2.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情形 | 运费及其相关费用的确定 | 保险费的确定 |
运费无法确定;保险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 | 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的正常运输成本审查确定 | (货价+运费)×3‰ |
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 | 海关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不再另行计入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 参照一般进口规定 |
邮运进口的货物 | 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
3.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出口关税。
(2)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式 |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从价计税 |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
从量计税 |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
复合计税 |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
滑准税 |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
(六)税收优惠
下列货物、物品予以减免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免征关税。
(5)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可免征关税。
(6)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7)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8)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七)征收管理
项目 | 具体规定 | |
申报时间 | (1)进口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2)出口货物除海关特准外,应自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 |
缴纳时间 | 纳税人应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关税 | |
延期缴纳 |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 |
强制 执行 | 滞纳金 | 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滞纳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的0.5‰征收滞纳金 |
强制征收 | 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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