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_2024注会税法预习考点
注会《税法》中,耕地占用税属于两星知识的重要性,一般以客观题为主,但学习时需要认真落实到每处知识的细节,注会《税法》学习时较细碎,考试时更是不落死角,同学们要重视知识的细处,不可大意轻视。
耕地占用税
(一)纳税义务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1.具体包括:
(1)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
(2)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2.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情形:
(1)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
(2)占用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
(三)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四级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
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适用税额的50%。
(四)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项目 | 具体规定 |
计税依据 |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
税额计算 |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占用基本农田,加按150%征收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150% |
(五)税收优惠
优惠政策 | 对应情形 |
免征 |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 |
减征 |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
(六)征收管理
项目 | 具体规定 | |
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 | 经批准占用耕地 | 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 | 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 |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 | 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 |
纳税期限 | 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 |
纳税地点 | 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 |
退税 | (1)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2)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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