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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_2024注会税法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硕2023-10-27 16:51:40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注会《税法》中,房产税涉及细节较多,同学们在学习时需要分清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税率。此税种可以考核主观题和客观题,同学们在学习时不可忽视。

税法预习考点

房产税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

具体规定如下: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4)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

1.征税对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加油站罩棚、露天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2.开征区域: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具体如下:

适用情形

税率

计税方法

自用

自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1.2%

从价计征

出租

出租非居住的房产

12%

从租计征

(1)个人出租住房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

4%

(四)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1.一般规定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计税公式

从价计征

(1)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损耗价值)后的余值

(2)房产原值以会计账簿记录为基础,但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3)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宗地容积率=建筑面积÷占地面积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1)租金收入(包括实物收入和货币收入,不包括增值税)

(2)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按当地同类房产租金水平确定

(3)出租的地下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税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2.特殊规定

(1)关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加新减旧);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不加不减)。

(2)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3)投资联营、经营租赁以及融资租赁的房产。

情形

计税依据

纳税人

投资联营

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

房产余值

被投资方

只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

租金收入

出租方

(投资方)

经营租赁

有免租期

免租期内

房产余值

出租方

免租期外

租金收入

无免租期,正常出租

融资租赁

房产余值

承租人

(五)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7.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六)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情形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自生产经营之月起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自建成之次月起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房屋

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购房

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租房

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

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2.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本文注册会计考试知识点内容由东奥教务团队整理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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