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_2024注会税法预习考点
注会《税法》中,房产税涉及细节较多,同学们在学习时需要分清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税率。此税种可以考核主观题和客观题,同学们在学习时不可忽视。
房产税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
具体规定如下: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4)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
1.征税对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加油站罩棚、露天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2.开征区域: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具体如下:
适用情形 | 税率 | 计税方法 | |
自用 | 自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 1.2% | 从价计征 |
出租 | 出租非居住的房产 | 12% | 从租计征 |
(1)个人出租住房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 | 4% |
(四)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1.一般规定
计税方法 | 计税依据 | 计税公式 |
从价计征 | (1)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损耗价值)后的余值 (2)房产原值以会计账簿记录为基础,但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3)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宗地容积率=建筑面积÷占地面积 |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
从租计征 | (1)租金收入(包括实物收入和货币收入,不包括增值税) (2)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按当地同类房产租金水平确定 (3)出租的地下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税 |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
2.特殊规定
(1)关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加新减旧);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不加不减)。
(2)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3)投资联营、经营租赁以及融资租赁的房产。
情形 | 计税依据 | 纳税人 | ||
投资联营 | 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 | 房产余值 | 被投资方 | |
只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 | 租金收入 | 出租方 (投资方) | ||
经营租赁 | 有免租期 | 免租期内 | 房产余值 | 出租方 |
免租期外 | 租金收入 | |||
无免租期,正常出租 | ||||
融资租赁 | 房产余值 | 承租人 |
(五)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7.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六)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情形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
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 自生产经营之月起 | |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 自建成之次月起 | |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房屋 | 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 |
购房 | 新建商品房 |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存量房 |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 |
租房 | 出租、出借房产 |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 |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 |
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 | 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
2.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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