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_2024注会税法预习考点
注会《税法》中,契税也是涉及到主、客观题都可能考核,在学习时同学们要记住对应的税率及涉及到的具体规定,客观题考核特点就是事无巨细,同学们要“无死角”式复习易得分的考种。
契税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下列情形视同房屋买卖:
(1)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2)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4.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5.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三)税率
1.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2.个人购买住房的优惠税率:
住房情况 | 税率 | |
家庭唯一住房 | 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 | 1% |
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 | 1.5% | |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不含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住房) | 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 | 1% |
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 | 2% |
(四)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规定
征税范围 | 计税依据 | 计税公式 |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 |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 应纳税额= 不含增值税计税依据×税率 |
房屋买卖 | ||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 | 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
2.具体情形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2)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3)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4)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5)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6)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7)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8)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五)税收优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征收管理
项目 | 具体规定 |
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 |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
纳税期限 |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
纳税地点 |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征收管理 |
退税 | 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
本文注册会计考试知识点内容由东奥教务团队整理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