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适用原则_24年注会税法划重点
本文摘取注会轻一老师刘颖老师的授课讲义,为大家整理税法各章的重要知识点。下文复习知识点税法使用原则,与税法基本原则相比,税法适用原则含有更多的法律技术性准则,更为具体化。刘颖老师用举例为大家介绍各项税法适用原则,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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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一章:税法总论
第二节:税法原则
【知 识 点】
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与税法基本原则相比,税法适用原则含有更多的法律技术性准则,更为具体化。
1.法律优位原则
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即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注意:
以往的行为不能用现在的规则约束。
举例:
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假定在2024年3月,汽车销售企业被查出其2016年10月隐瞒超豪华小汽车零售额,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2016年12月1日以前发生的超豪华小汽车销售额不应按照现行政策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注意:
行为对应新旧多项规则的,新规优先。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在授权范围内,居于特别法地位的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举例: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企业当年的公益性捐赠只有限额12%的标准,没有全额扣除的标准,但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企业在实际执行中,对符合条件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即实体性税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举例1:
实体法从旧,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只从新规定开始的时段实施,不溯及以往,以往还按照旧的规定执行。
举例2:
程序法从新,2001年5月起实施的《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全部账号都要向税务机关报告。按照程序法从新原则,不论是2001年5月以后设立的新企业还是以前设立的老企业继续经营的,不论是企业2001年5月以后开设的银行账号还是以前开设沿用下来的银行账号,现存的经营用的银行账号都要向税务机关报告。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是关于税收争讼法的原则。即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举例:
征税问题的争议,经过复议才能诉讼,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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