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原则和范围——注会税法知识点解读
企业所得税是注会考试中重难点章节,这一章中的知识点考察频率都相对较高,其中除了不征收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相关收入实现确认的确认和不得扣除项目之外,税前扣除原则和范围也是学习的重点,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这个知识点吧!
(一)扣除项目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企业费用应在发生的所属期扣除,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当与收入配比扣除。除特殊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是指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
4.确定性原则,是指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实际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还应注意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第二,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第三,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扣除项目的原则我们记忆即可,扣除范围中我们看一下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的内涵。
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提示:增值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入外销货物成本
2.费用,是指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
税务处理 | 具体税费 |
当期扣除(计入税金及附加) | 消费税、出口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环境保护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视同税金扣除) |
分摊、结转扣除(计入资产成本) | 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进口关税、烟叶税、不得抵扣的增值税 |
不得扣除 | 企业所得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
4.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这一点在注会考试经常出现,应当重点把握。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