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般规定_24年注会税法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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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二章:增值税法
第一节: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
【知 识 点】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般规定
1.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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