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_24年注会税法划重点
注会《税法》第二章增值税法的备考正在进行,以下为知识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相关内容!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进程中的相关政策规定,都有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呢?阅读下文,给你答案!
推荐阅读:2024年注会税法备考划重点汇总>>
【所属章节】
第二章:增值税法
第三节: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知 识 点】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进程中的相关政策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但是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提示:
考生要注意辨析专用或兼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同购进项目在进项税处理方面的不同。用表格体现:
另外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即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2)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具体包括:
①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上述4项所说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这些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导致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为保证税负公平,其损失不应由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③、④中的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3)特殊政策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①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保险公司支付赔付进项税的抵扣
提供保险服务纳税人(保险公司)的赔付方式 | 进项税额的处理规定 | 备注 | |
实物赔付 | 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 | 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 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本规定执行 |
现金赔付 | 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 |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
提示:
购买修理劳务≠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购买修理劳务可抵进项;保险公司支付赔款用于修车不能抵进项。
2.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进项税处理
(1)符合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①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经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⑤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高比例、大金额)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①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②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①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进项;已抵的须转出(除另有规定外)。
②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异常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对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③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④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根据税务机关核实结果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上述第①、②、③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⑤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2.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进项税处理
解释1:
纳税人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业务不该抵。税收法规和规章对纳税人的一些业务活动或经营行为作出了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规定,前述内容着重体现了这一类的要求。这部分政策规定是考试及现实中都需要重点把握的内容。
第二类——凭证不合规。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或属于异常凭证范围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三类——资格不具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①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②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逾期仍未办理的。
解释2:
对增值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则的具体理解:
一是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及应税行为之后,增值税链条中断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等,增值税链条中断,不可能再有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出现。
二是采用简易征税方法计算增值税,适用了低于正常税率的征收率,该征收率是结合增值税多档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的税收负担水平而设计的,其税收负担与一般计税方法基本一致,因此不能再抵扣进项税额。
三是不属于本企业业务或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主要法理就是基于这三点。
提示:
考生对比货物来源区分两类情况:一类是属于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可相应抵扣其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另一类是不计算销项税额,不可抵扣进项税额。这两类情况是考试必考的内容,考生要注意掌握和区分:
货物来源 | 货物去向 | |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所有权或许未发生变化) | 投资、分配、无偿赠送 (所有权发生变化) | |
购入 | 不视同销售不计销项(不可抵进项) | 视同销售计销项 (可抵进项) |
自产或委托加工 | 视同销售计销项(可抵进项) |
3.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具体处理方法(重点和难点)
第一类,购入时不予抵扣。
举例:
2023年11月,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一批材料用于本企业职工食堂建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3000元,则该企业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在现实中,为了避免在金税工程系统实施发票监控过程中出现疑点,纳税人应先将上述13000元计入增值税进项税,以体现发票记录的完整内容;再作进项税转出,将税金计入采购成本,以体现严格遵守了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规则。会计处理后,该批材料采购成本为113000元。
第二类,已抵扣进项税额后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出口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有四种常见的转出方法,即直接计算转出法、还原计算转出法、比例计算转出法和净值折算转出法。
(1)直接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外购材料、不动产在建工程的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举例:
2024年1月,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三个月前外购的一批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生产用材料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账面成本10000元,则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10000×13%=1300(元)。
(2)还原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举例:
2023年12月,某方便面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管理不善,导致一批2023年8月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小麦在仓库中霉烂变质(已按9%计算抵扣进项税),账面成本13604元(含运费500元,支付运费时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转出的进项税额=(13604-500)÷[1-9%(扣除率)]×9%+500×9%(税率)=1296+45=1341(元)。
解释:
由于小麦账面成本是按9%扣除率计算抵扣过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仅相当于计算进项税额基数的91%,即:成本=买价×(1-9%),这需要还原成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来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转出的进项税=买价×9%=成本÷(1-9%)×9%。运费在“营改增”后凭票抵扣进项税额,可采用直接计算转出法转出进项税额。
(3)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兼营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
举例:
某服装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成品中外购原材料比例为60%,2024年2月因管理不善丢失一批账面成本20000元的成衣,其需要转出进项税额=20000×60%×13%=1560(元)。
提示:
将非正常损失中的外购比例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4)净值折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已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等。
提示:
改变用途 | 进项税处理 | 公式 |
不可抵扣改变为可抵扣 例如:福利专用设施改用于生产 | 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
可抵扣改变为不可抵扣 例如:生产设备改专用于职工福利 | 当月作进项税额转出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
不可抵转为可抵,次月抵扣;可抵转为不可抵,当月转出。
上文注会考试知识点内容根据刘颖老师《轻一基础精讲班》讲义整理,刘颖老师主讲的C双名师轻松过关®班课程正在更新!点击了解课程详情>>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