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_24年注会税法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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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二章:增值税法
第三节: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知 识 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计算结果若为正数,当期应缴纳增值税;计算结果若为负数,形成留抵税额,待下期与下期进项税额一并从下期销项税额中抵扣,满足规定条件的,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税。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1.关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当期”,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相呼应。
2.关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当期”是重要的时间概念,有必备的条件。我国现行增值税可以当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有两类实施方法——购进扣税法和核定扣税法。
购进扣税法——这是我国目前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基本方法。增值税的“链条税”特征,销售方的销项税对应购买方的进项税。我国曾在信息化程度不高的时期,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时限内对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进行认证,经过认证的发票,税额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随着“放管服”的不断推进,自2019年3月1日起,全部一般纳税人都取消了增值税发票认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1)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
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2)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
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3)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异常的
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
②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
③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二)进项税额的加计抵减的税收优惠政策
解释:
进项税的加计抵减是针对特定行业或特定纳税人的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其实质不是增值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加计扣除,而是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对应纳税额扣减的一个优惠举措,只不过扣减金额的计算基数与可抵扣进项税相关。因此,考生掌握这一政策时,要注意该加计抵减金额不是从销项税额中抵减,而是从应纳税额中抵减。
1.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基本规定
(1)基本情况
要点 |
政策规定 |
||
实施的纳税人 |
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
生活性服务业企业 |
先进制造业企业(新增) |
实施阶段 |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
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
|
加计抵减比例 |
5% |
10% |
5% |
(2)计提环节——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公式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规定比例
(3)抵扣环节——加计抵减规则
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对应的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对应的应纳税额,不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税额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实际加计抵减额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孰小者” 未抵减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抵减后应纳税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实际加计抵减额
提示:
(1)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业务
(1)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3.核算要求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提示1:
加计抵减的金额计入“其他收益”,增加企业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2: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但教材未收录该政策。
(三)销项税额不足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形成留抵税额的处理
1.一般规则——留抵结转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留抵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优惠规则——留抵退税
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2019年4月1日起全面推行留抵退税制度。2022年4月1日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进一步加大,允许列举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7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了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的范围。
(1)基本情况
项目 |
具体规定 |
||
享受的行业 |
不限 |
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教材未收录) |
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教材未收录) |
起始时间 |
2019年4月1日 |
2022年4月1日起 |
2022年7月1日起 |
应满足 的条件 |
(1)—(4)与右侧相同 (5)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4)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提示】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与留抵退税不得同时享受 |
(2)计算及留抵税额的确定
①不限行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增量留抵税额,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②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教材未收录)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
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的“孰小者”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
增量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零
(3)进项构成比例
①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②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须扣减。
(4)其他要求
①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②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③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④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提示:
免抵退税与留抵退税可以同时享受。
⑤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几个特殊计算规则
1.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规定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退还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提示:
退货扣减不追溯。如:1月销售,3月退货,扣减3月销项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税销售行为发生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销售额。
2.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因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退回或折让而从销售方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按规定扣减,造成进项税额虚增,不纳或少纳增值税的,都将被认定为是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
——退货扣减不追溯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平销返利冲进项
举例:
某商场受托代销某服装厂服装,2024年2月销售代销服装取得零售额20万元,平价与服装厂结算,取得服装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合同向服装厂收取代销额20%的返还收入4万元,已知商场与服装厂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
商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4/(1+13%)×13%=0.46(万元)。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如果事后改变用途,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即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实际成本=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
——改为不抵当期转出
3.进项税额结转抵扣的税务处理
(1)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留抵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满足规定条件的,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税。
提示:
留抵税额一般结转抵扣,符合条件的留抵退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4.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一般注销不问进项与留抵
提示:
考试须掌握的申报表基本逻辑(一般不涉及查补):考试提问的“进项税额”与“可抵扣税额”不是等同概念。“进项税额”是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未扣进项税额转出。“可抵扣税额”类似申报表上“应抵扣税额合计”或“实际抵扣税额”。
增值税申报表(局部栏次)基本逻辑关系:
项目 |
栏次 |
|
税款计算 |
销项税额 |
11 |
进项税额 |
12 |
|
上期留抵税额 |
13 |
|
进项税额转出 |
14 |
|
免、抵、退应退税额 |
15 |
|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
16 |
|
应抵扣税额合计 |
17=12+13-14-15+16 |
|
实际抵扣税额 |
18(如17<11,则为17,否则为11) |
|
应纳税额 |
19=11-18 |
|
期末留抵税额 |
20=17-18 |
|
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21 |
|
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
22 |
|
应纳税额减征额 |
23 |
|
应纳税额合计 |
24=19+2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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