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算公式及基本运用_24年注会税法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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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二章:增值税法
第四节:简易计税方法
【知 识 点】
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算公式及基本运用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法定征收率为3%。“营改增”后增加了5%的征收率。
为了平衡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税负,对简易计税方法规定了较低的征收率,因此简易计税方法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提示1:
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对象,既包括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也包括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定应税销售行为。
提示2:
这里销售额的含义与一般计税方法中销售额的含义一样,均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的基本计税差异:
归纳:
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相同的应税销售行为进行辨析:
应税销售行为 | 一般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 |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固定资产 (有形动产) | ①按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再转让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税率一般为13% 低税率范围的农机等为9% ②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再转让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适用,下同) |
其他物品 |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税率为13%或9% | ||
销售自己没有使用过的物品 | 货物(有形动产) |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税率为13%或9% 特殊情况下,按简易办法计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
经营旧货(含旧汽车、摩托车、游艇) (买旧再卖,自己没用过。)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 ||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0.5%)×0.5% | |||
提供应税劳务 |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3%)×13%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 |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 一般 规定 |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税率为13%、9%、6%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或1.5% |
特殊 情况 | 一些列举的特定行为可选择简易征收办法: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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