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处理办法_24年注会税法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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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二章:增值税法
第四节:简易计税方法
【知 识 点】
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处理办法
(一)计税方法
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政策理解
管理人在现实中可能会因从事多种业务而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只有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才适用此项规定。
资管产品管理人 | 业务范围 | 计税规则 | |
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等等 | 运营资管产品 | 如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等等 |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不可抵扣进项税 |
其他增值税业务 | 如贷款、保险等 | 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符合规定的可抵扣进项税 |
(三)资管产品的其他增值税处理规定
1.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上述简易计税办法的规定。
2.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3.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4. 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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