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_24年注会税法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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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二章:增值税法
第七节:特定应税行为的增值税计征方法
【知 识 点】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该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该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该办法。
适用规定:
直辖、计划——税局定
地级、个人——不适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提示:
建筑服务的征收率是3%,但预征率有两种情况: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3%(征收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建筑服务税率、征收率及税收管辖概览:
预征比率及管辖 | 税率、征收率及 申报管辖 | 适用 | |
一般计税方法 | 差价2%预缴 建筑服务发生地 主管税务机关 | 9%税率全额计销项 机构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 | 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前老项目选择适用 |
简易计税方法 | 差价3%预缴 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 3%征收率差价计税 机构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 |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清包工、甲供工程、营改增前老项目选择适用 |
2023年初-2027年末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和预征率都减按1%,一般纳税人建筑服务简易计税的征收率和预征率仍使用3%。
1.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①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须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链接: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
归纳: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计税规则(不考虑优惠政策):
纳税人 性质 | 项目情况(“营改增”为界) | 计税 方法 |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 | |||
税额预缴及计算 | 主管税务机关 | 税额申报 及计算 | 主管税务机关 | |||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 | 新项目或老项目 | 简易 |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 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 | 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预缴 |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
一般 纳税人 | 老项目 | 选简易 | ||||
选一般 |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 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进项税额-预缴 | ||||
新项目 | 一般 |
自然人无预缴环节,只有申报纳税环节。
举例:
机构所在地在甲省B市的某建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2月在乙省A市取得含税建筑收入50万元,支付分包款17.3万元,则该企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A市预缴税款=(50-17.3)÷(1+9%)×2%=0.6(万元)。在机构所在地申报销项税额=50÷(1+9%)×9%=4.13(万元)
如果该项目在营改增前开工,则该纳税人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如上),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该企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A市预缴税款=(50-17.3)÷(1+3%)×3%=0.95(万元)
如果该建筑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在建筑服务发生地A市预缴税款=(50-17.3)÷(1+1%)×1%=0.32(万元)
2.扣除凭证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前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3.其他问题
(1)预缴税款应出示的资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①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②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③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3)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简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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