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价计征_24年注会税法划重点
来到注会《税法》第三章的第二节,为大家带来计税依据的相关内容,以下为第二节知识点从价计征的内容,复习到这部分知识点的考生,一起来看看吧!东奥为大家梳理了第三章教材的知识点重点,点击下方推荐阅读即可获取,千万不要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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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三章:消费税法
第二节:计税依据
【知 识 点】
从价计征
(一)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的基本内容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手续费、包装费、优质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符合特定条件的代垫运费和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提示:
关联方交易要符合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作价原则;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属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
2.包装物的计税问题
情形 | 计税规则 | 归纳 |
销售 |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 收取时 直接并入销售额计税 |
收取 租金 | 销售应税消费品同时收取包装物租金的,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 |
收取 押金 |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 |
对酒类产品、成品油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未到期且收取时间不超过一年的,不计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或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 逾期并入销售额计税 |
提示:
与增值税政策联系起来学习,包装物押金的计税规则归纳如下:
包装物 | 计税规定 | ||
收取押金时 | 没收押金或收取1年以上时 | ||
酒、成品油以外的 应税消费品 | 不纳增值税 和消费税 | 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税基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 |
酒 | 啤酒、黄酒 (成品油适用此规定) | 不纳增值税 和消费税 | 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税基计算增值税(啤酒、黄酒、成品油从量计征消费税,包装物押金只影响啤酒类别和税率的适用状况,不直接影响消费税的计算) |
啤酒、黄酒以外的酒 | 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税基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 不重复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中如含有增值税税额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价外费用)÷(1+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解释:
如果消费税纳税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按增值税13%的基本税率适用上述换算公式计算;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就要按3%的征收率适用上述换算公式计算。符合优惠条件的,按照优惠政策的要求换算计税。
链接:
消费税与增值税同时对货物征收,但二者与价格的关系是不同的。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增值税的价格中不应包括增值税税额;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算消费税的价格中是包括消费税税额的。换句话说,我们通常所说的“不含税价”是指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并不意味着不含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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