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量计征_24年注会税法划重点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未来可期。有开始,能坚持,才会收获!现阶段来到了注会税法第三章的学习,以下为计税依据的知识点从量计征的相关内容,下文为大家介绍了销售数量的确定,完成该章节的考生,快用本文内容复习复盘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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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三章:消费税法
第二节:计税依据
【知 识 点】
从量计征
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自产自用包括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提示:
黄酒、啤酒以吨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成品油以升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成品油吨与升之间的换算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换算标准);卷烟的从量计税部分是以支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白酒从量计税部分是以500克或500毫升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在确定计税数量时注意使用的数据单位要与固定税额的计量单位口径一致,不一致的要换算成一致的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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