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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_24年注会税法划重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佳慧2024-05-14 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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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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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均>3h

注会《税法》的备考正在进行,接下来学习计税依据的最后一个知识点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在确定消费税应税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时还要注意哪些方面呢?一起来阅读本文,回顾一下对应的知识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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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_24年注会税法划重点

【所属章节】

第三章:消费税法

第二节:计税依据

【知 识 点】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在确定消费税应税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提示:

自产应税消费品“换、投、抵”用最高价计消费税。(增值税则用加权平均价)

3.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自2012年1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按照税务机关采集的所有卷烟批发企业在价格采集期内销售的该牌号、规格卷烟的数量、销售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

计算公式

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即:核定价与实际价孰高原则。

4.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提示:

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有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增值税没有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

这个规定的原理:

增值税没有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

如果A<70%B,则A触发了价格预警线,需要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如果A≥70%B,A、B差价小,则A为正常价格,不需要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白酒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①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自2015年6月1日起,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也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②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基本程序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提示:

对白酒生产企业设立多级销售单位销售的白酒,税务机关应按照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核定生产企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3)核定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规定的式样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除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核定

(4)标准的相关规定

核定标准

自2017年5月1日起,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比例由50%至70%统一调整为60%

即: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核定标准(不一定按此计税)

标准的运用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提示】核定价与实际价孰高原则

标准的重新核定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5.金银首饰销售额的确定

金银首饰销售额的确定

(1)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6.电子烟销售额的确定

(1)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批发前环节)

举例:

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A企业, 2023年12月生产持有商标的电子烟产品并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元,该纳税人2024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36万元(100×36%)。

如果该纳税人委托经销商(代理商)B销售同一电子烟产品,经销商(代理商)B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10万元,则该纳税人2024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39.6万元(110×36%)。

(2)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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