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地点_24年注会税法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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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三章:消费税法
第四节:征收管理
【知 识 点】
纳税地点
情形 | 纳税地点 | ||
销售以及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 |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另有规定除外) | ||
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 |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 ||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 | 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 | 各自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卷烟批发企业的纳税地点比较特殊,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 |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为个人除外) | 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 ||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 报关地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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