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_24年注会税法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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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
【知 识 点】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提示:
按照相关性原则,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
(1)财政性资金
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有特定的来源和管理要求
资金来源——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管理要求——三个要求同时满足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使用效率——5年(60个月)内未支未缴回的,计入第6年应税收入总额。
归纳:
单位性质 | 收入类型 | 税务处理 |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 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财政补贴收入 | 不征税收入 (另有规定除外) |
企业 |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符合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 不征税收入 |
5年(60个月)内未支未退的财政性资金 | 计入第6年的 应税收入总额 |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提示: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国债转让收入征税。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国债 | 收入确认时间 | |
利息收入 | 投资持有 | 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
转让时 | 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 |
转让收入 | 未到期转让 | 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
到期兑付 | 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提示:
上述两项所称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收入。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①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②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④财产及其孳生息不用于分配;⑤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⑥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⑦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①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③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④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提示:
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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